注意啦!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九游会品牌环境为你整理好了!国家政策文件及标准
01《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工作,现批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02《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办法共调整了17处,包括新增“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以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等。
0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HJ 8.3-2023)
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废止。
05《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HJ 8.5-2023)
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提高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在生态环境事业中的价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仪器设备在申请与购置、开箱验收与安装调试、使用(运转)、维修、改装、调拨及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仪器设备》(HJ/T 8.5—94)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仪器设备》(HJ/T 8.5—94)废止。
地方政策文件及标准
01《杭州市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明确到2025年,实现60%的区、县(市)通过省“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固废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工业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填埋率5%以下)、无害化处置100%等目标,并培育一批源头减量最大、资源利用最优、减污降碳显著的标杆企业。
02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系统化全域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晋中市人大发布《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由晋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开展考核评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漳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4《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再生水可用于农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水源空调用水、生态补水以及补充河流、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再生水用于上述用途时,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再生水利用有多种用途时,同系统供水的水质标准应按多种用途中水质要求最高者确定。本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5《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J/T 13-408-2022》
由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编制,将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计价,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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